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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新闻来自徐州玻璃瓶厂转发,介绍了生产许可证的最新规定:用于容器材料(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等)均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
企业必须具备与食醋产品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企业应具备食醋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或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产品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保证产品质量和严格按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企业必须具备食醋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加工设备,如筛选、破碎、蒸料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生产食醋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
对分装加工食醋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应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只玻璃瓶,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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